• 刚果民主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森林管理和木材贸易法律框架

森林治理

宪法规定了中央政府的专属责任、各省的专属责任以及中央政府与各省的共同责任。 

中央政府有权就森林事务进行立法(《森林法典》),可将贯彻实施森林法的某些职责移交给省级部门。但是特许经营合同由 MEDD (Ministre de l’Environnement et Développement Durable —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部长签署。大多数有关森林特许权的特权都委托给了中央政府(包括其下属部门)。 

森林管理机构的相关理事会为: 

  • DIAFDirection des Inventaires et Aménagements Forestiers(森林清查和管理理事会),特别负责验证管理和开发文件,并监控和实施这些文件。 
  • DGFDirection de la Gestion Forestière(森林管理理事会),特别负责制定工业木材砍伐许可证,验证木材销售合同,发放植物检疫证书以及确立森林部门统计数据。 
  • CCVCellule de Contrôle et de Vérification(控制和验证单位),负责监督森林条例是否正确实施,以及验证总秘书处各行政单位的绩效。 
  • DRCEDirection de la Règlementation et Contentieux Environnementale环境条例和诉讼理事会),负责编制提交给验证委员会的法律文本草案。 
  • DEPDirection d’Étude et Planification研究与规划理事会),负责制定国家森林计划以及林业部门和自然保护的复兴和发展计划。 
  • DCNDirection de la Conservation de la Nature自然保护理事会),负责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的框架内管理狩猎以前负责管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配额。后一项职责目前由 ICCN(Institut Congolais pour la Conservation de la Nature — 刚果自然保护研究所负责。 
  • DANTICDirection des Archives et Nouvelles Technologies de l'Information de la Communication档案及新信息和通信技术理事会),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和传播有关环境状况的所有信息并利用适当手段促进该信息的传播。 
  • CPECoordinations Provinciales de l’Environnement省环境协调理事会),负责协调环境、自然保护和影响省内可持续森林管理过程的所有相关活动。 

与森林管理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规如下: 

  • 《森林法典》第 011/2002 号法律,2002  8  29 日生效; 
  • 2015  7  3 日第 034/CAB/MIN/EDD/03/03/BLN/2015 号部长令,概述了木材生产森林特许权的管理计划制定、验证、批准、实施和监控程序; 
  • 2016  10  29 日第 84/CAB/MIN/ECN-DD/CJ/RBM/2016 号部长令,概述了木材生产的条件和规则; 
  • 2018  11  12 日第 072/CAB/MIN/EDD/DRCE/00/AAN/2018 号部长令,制定了构成森林特许经营合同规范社会条款的示范协议; 

2009  6  16 日第 102/CAB/MIN/ECN-T/15/JEB/2009 号部长令,描述了森林法执行规则和手续。 

合法采伐权

2002  8 月,随着通过新版《森林法典》,刚果公共部门在国际捐助团体的支持下,对森林部门进行了重组。《森林法典》制定了一套集生态、经济和社会因素于一身的平衡管理体系。新版森林法将国家的林区划分为公有林区和私有林区。只有森林开采权属于森林特许权,以合同形式授予特许经营商或当地社区。除此之外,特许经营商还应获得采伐许可证(“permis ordinaire de coupe”、“permis de coupe artisanale”等),才有权采伐木材。 

应先经过公开调查,才能获得永久性生产林的森林特许经营合同 (CCF - Contrat de Concession Forestière),有效期为 25 年,可以续期,CCF 中也有此项规定。应采用不同的程序,具体取决于特许权的规模(大于或小于 300,000 公顷)。《森林法典》第 83 条规定,通常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才能获得特许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酌情分配(双方达成协议)。 

目前的森林特许权是对前森林所有权(供应保证书、意向书)进行转换的结果,但要先按照审查程序验证该所有权的法律效力,2005  10  24 日第 05/116 of 24 号法令规定了将以前的森林所有权转换为森林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并延长了暂停授予伐木权的期限。只要 2005  10  24 日第 05/116 号法令仍规定延长“暂停”授予伐木权的期限,便无法授予新的特许权。

若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采伐权,森林管理公司必须持有若干文件:关于其合法存在的文件(RCCM、国民身份证号等)、关于劳工和当地社区权利的文件、关于环境的文件、关于森林管理和采伐的文件、关于可追溯性的文件、关于运输的文件、关于销售的文件以及关于税收和附带税相关义务的文件。以下主要文件被列入现行法律的相关完整清单(参见“主要文件”(Key Documents) 。

税费和费用

木材生产的纳税申报单必须符合规章制度。木材采伐公司必须每季度向林业局申报上一季度的木材采伐量。纳税申报单包括林产品生产和加工数据,是伐木公司应付费用的计算依据。应缴纳的税款取决于经营者的类别。应缴纳税款的示例如下: 

  • 表面积税 
  • 采伐税 
  • 再造林税 
  • 毁林税 
  • 经营许可证税 (permis de coupe de bois d’œuvre) 
  • 出口税 

木材采伐活动

根据 2016 年 10 月 29 日第 84 号部长令对木材生产条件和规则的规定,伐木制度包括两种生产方式:工业生产和手工生产(第 3 条)。

木材的工业生产 
工业公司根据森林特许经营合同和森林管理计划的条款进行工业木材生产。 

根据 2002 年《森林法典》第 84 条的规定,特许权的建立必须经过事先调查。2008  4  8 日第 08/09 号法令规定了招标程序,确立了授予森林特许权的程序。该程序的确立由中央政府全权负责,严格应用于确定伐木特许权的归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通过双方协议来确定该权利的归属。同样应指出的是,刚果民主共和国目前运作的伐木特许权以前都经历过森林所有权转换过程。 

对于新权利的归属,森林采伐程序规定,需要在建立森林特许权之前进行公开调查,通过拍卖确定归属,签署森林特许经营合同,最后实际进行特许经营。 

根据《森林法典》第 88 条,森林特许经营合同由两部分组成,即确定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本身,以及规定森林特许经营商承担的具体义务的规范文件。 

必须根据经批准的森林管理计划运作特许权,根据 2015  7  3 日第 034 号部长令第 24 条和第 27 条,将该森林管理计划划分为一个五年管理计划和一个年度作业计划,概述了木材生产森林特许经营管理权管理计划的制定、验证、批准、实施和监控程序。私有林经营者只有获得适当授权(《森林法典》第 97 条)才能使用森林资源。关于木材生产条件和规则的 2016  10  29 日第 84/CAB/MIN/ECN-DD/CJ/RBM/2016 号部长令规定了获得工业伐木许可证的程序。该许可证由主管森林的部长签发,按树种说明树干的采伐数量和预计的采伐量,有效期为 1 年,在提出具体请求后可延期至 2 年。 

另外,必须按照作业指南中规定的标准进行伐木作业。这些标准包括木材生产系列管理指南以及减少影响的伐木指南,其中,木材生产系列管理指南制定了保证相关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参数,用于计算森林的最大允许产量,减少影响的伐木指南制定了采伐标准。(DIAF,2018)。 

森林特许经营商不仅需要遵守管理和采伐标准,还必须根据 2011  7  9 日第 11/009 号法律对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第 24  86 条)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遵守其环境和社会影响研究或环境和社会合规计划中规定的环境要求。 

木材的手工生产 
与工业伐木不同,手工伐木不需要具备森林特许权,并且属于以下两个类别之一: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是指刚果国籍的自然人在不超过 50 公顷的砍伐区域使用基本设备(砍刀、斧头、大锯、重型拉锯)进行的伐木作业。第二类是指受刚果法律管辖的自然人或公司使用特定设备在 100  500 公顷的区域内进行的伐木作业。(2016 年第 AM 84 号法令第 11 条)。 

除了公司章程或 RCCM(证明公司已注册的文件)外,这两个类别的经营者都是在根据当地相关法规获得省级许可证后进入该行业的。每个类别都需要为森林周围的当地社区建设社会经济基础设施。 

木材砍伐需要获得手工木材砍伐许可证。该许可证涵盖的面积为 10  50 公顷,允许第一类手工伐木工采伐木材,而涵盖面积为 100  500 公顷的许可证允许第二类手工伐木工根据管理计划及按照手工森林采伐单位规定的年砍伐率采伐木材。这两个许可证由省长签发,有效期为一年。

可追溯性: 
条例规定,工业和手工伐木工对所有采伐或砍伐的树木进行标记,并进行现场登记。这些规定载于 2016  10  29 日第 84/CAB/MIN/ECN-DD/CJ/RBM/2016 号部长令第 66  70 条“木材生产条件和规则”。 

根据监管要求,应将采伐树木的树桩标记锤子图案或进行涂漆。必须根据规定对林场内的木材坯料和原木进行标记,以便于溯源。原木和木材坯料上需要标记:树木编号、原木或坯料编号、公司印章或锤子图案、采伐许可证编号、树木采伐地点记录。(法律文件指南 — WWF DRC)。 

国际验证公司 Société Générale de Surveillance (SGS)  2010 年开始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选定省份实施新的独立监管链体系。该体系包括所有最佳实践元素,包括防篡改条形码和计算机数据库,可以对供应链中不同点的木材量进行核对。该监管链体系 (PCPCB) 与同样由 SGS 开发的新森林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联。虽然该体系符合最佳实践标准,但存在许多根本性的缺陷。该体系未涵盖该国东部省份,仅涵盖了该国的西部省份(所有木材均通过马塔迪港运输)。SGS 体系目前处于停滞状态,无法运作。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目前尚不清楚该新体系如何能安全确定出口的合法性,因为根据 IM-FLEG,尚未出台原木和锯材出口的相关条例。另外,目前也不清楚该新体系如何能安全确定出口的合法性,因为根据 OI-FLEGT,原木和锯材出口的相关条例仍然不完整。

第三方权利

林业企业对地方发展的贡献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面: 

第一个层面包括纳税和支付使用费。

在这些税金中,缴纳的砍伐许可税完全归省政府所有。《森林法典》(第 122 条)规定将特许经营区税收的 40% 返还给木材原产地的分权行政实体,分配比例如下:25% 分配给省政府,15% 分配给相关的分权实体。目前,这项特许权税完全由省政府根据 2013  2  23 日第 13/001 号法令征收,该法令规定了各省和地方分权实体的税收、关税、费用和收费明细表及其分配条件。 

第二个层面包括特许经营商按照规范的社会条款直接捐款。

该社会条款规定了伐木公司与当地社区和/或原住民之间谈判后作出的承诺,以换取开发其惯有领地森林的权利。2010  6  7 日第 023CAB/MIN/ECN-T/28/JEB/10 号部长令确立了构成森林特许经营合同规范社会条款的示范协议,使该协议正式生效。每项社会条款均经过森林特许权所在领地的行政官会签,作为其正确实施的见证人和保证人,然后由林业局进行验证。上述协议会在森林特许权的整个存续期间发挥干预作用,其期限取决于每个待开发的新 5 年管理区块管理计划中所列的采伐时间表。为向当地居民确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提供资金支持而设立了“发展基金”,并根据从森林特许权收取的每立方米木材的返款,接受森林特许经营商的捐款。返款金额因相关树种的分类而异,从 $2  $5/立方米不等。 

目前,各方根据 2018  11  12 日第 072/CAB/MIN/EDD/DRCE/00/AAN/2018 号法令就规范的新社会条款进行谈判,确立了构成森林特许经营合同规范社会条款的示范协议。 

贸易和运输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虽然将东部地区的木材运送至邻国边境是通过公路运输完成的,但西部地区却并不适用这一运输方式,因为西部地区存在不同的情况,在运输过程中会遇到多次货运中断: 

  • 乔波 (1,800 km)、楚阿帕、蒙加拉、赤道 (650 km) 和麦恩东贝 (350 km) 等盛产森林的省份所盛产的木材仅通过河流运往金沙萨。在运输过程中,木材必须随附监督伐木作业的林业局签发的过境单,否则木材无法过境(2016  10  29 日第 84/CAB/MIN/ECN-DD/CJ/RBM/2016 号部长令第 71 条“木材生产条件和规则”)。 
  • 木材从金沙萨经铁路或公路运输至马塔迪港(350 公里),但须符合下列出口条件。 

2002  8  29 日第 011/2002 号法律第 94 条关于《森林法典》的条款规定,森林特许经营商拥有在特许经营区采伐所有可开发木材用于当地加工或出口的专营权。 

该法律还规定了原木出口配额(第 109 条),比率为年产量的 30%。因为该国在实现进一步的木材工业化时遇到了困难,所以该目标的实现任重而道远。 

2014 年 3 月 25 日生效的条例规定,所有出口都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和程序,即: 

  • 从贸易总秘书处领取进出口编号。 
  • 在刚果检验局对准备出口的产品批次进行管控后,领取出口验证证书。 
  • 根据需要获得所需的各种授权。 
  • 申请出口许可证,并提交给经批准的商业银行或刚果中央银行进行验证。 

2016  3  23 日第 035/CAB/MIN/FINANCES/2016 号和第 005/CAB/MIN-COM/2016 号部长令规定了出口程序,这是对外贸易单一窗口的统一程序手册。 

应根据当期有效的木材价目表确定树种类别(原木、方木、树杈、锯材、边材、短侧枝、刨平剥皮单板、胶合板、镶板、镶木地板、型材、踢脚板、预刨光板、木条、铺面板和支架)和木材质量(LM 代表优质,代表标准/中等质量,B/C 代表劣质)或其衍生产品的分类。应由国家价目表委员会根据所有内部和外部经济参数设定木材或其衍生物的最低价格(根据树种和质量)。2018  10  21 日第 018/CAB/MIN-ETAT/COMEXT/2018 号部长令补充并修订了 2009  3  17 日第 006/CAB/MIN-ECONAT & COM/2009 号部长令,确定了国家价目表委员会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出口的市场产品价格的组织和运作。 

 因此,木材出口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 经森林管理理事会验证的销售合同,随附估价发票和最终发票,以及装箱单或规格单。 
  • 主管机构的授权,特别是 CITES 管理局为附录 2 中所列的受保护树种签发的 CITES 出口许可证。 
  • 准备出口的产品批次报告,由刚果检验局在原木场对准备出口的批次进行验证后出具。 
  • 包含出口货物报关单的 EB 出口许可证。经刚果中央银行验证后,从商业银行领取。 
  • 植物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书,在对木材进行消毒后从森林管理理事会领取。 
  • 出口和装运验证证书,由刚果检验局在进行常规检查后签发。最后将进行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