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森林管理和木材贸易法律框架

森林治理

马来西亚由西马来西亚(也称为马来西亚半岛)和东马来西亚(包括沙巴和沙捞越两个林业为主的州)组成。一般来说,虽然林业事务由州政府管理,但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可颁布法律,以使州立法协调统一和实现规范化。为此,联邦政府制定了 1984 年《国家林业法》,随后由马来西亚半岛各州采纳实施。

在马来西亚,负责签发采伐许可证、执照和原木运输单据的林业和木材机构为:

  1. 半岛林业局 (FDPM) 和州林业局
  2. 沙巴林业局 (SFD)
  3. 沙捞越林业局 (FDS);沙捞越林业公司 (SFC)*;沙捞越木材行业发展委员会;以及 Harwood Timber Sdn Bhd.。

*注:沙捞越林业公司的职责已变更为管理保护林和野生动物,而沙捞越林业局将承担沙捞越林业公司以前的职能。

对于马来西亚的森林治理,分为三个主要司法管辖区,分别负责制定立法和监管森林和木材活动:1) 马来西亚半岛及管理森林活动的 11 个州政府;2) 首席部长办公室下属的沙巴林业局;3) 沙捞越州政府机构,隶属于沙捞越城市发展与自然资源部 (MUDNR)。

马来西亚半岛

联邦法律

  • 1954 年《土著人民法》,包括民事法院的相关判决
  • 1955 年《就业法》
  • 1991 年《雇员公积金法》
  • 1969 年《雇员社会保障法》
    - 1971 年《雇员社会保障(一般)条例》
  • 1974 年《环境质量法》
    - 1987 年《环境质量(规定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法令》
  • 1967 年《工厂和机械法》
  • 1999 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法》
  • 1967 年《劳资关系法》
  • 2008 年《濒危物种国际贸易法》
  • 1960 年《土地保护法》
  • 1984 年《国家林业法》
  • 1994 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 职业安全与健康(事故、危险事件通知),
    - 2000 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有害健康化学品的使用和接触标准)
  • 条例》
  • 1974 年《农药法》
  • 1959 年《工会法》(第 262 号法案)
  • 2010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
  • 1952 年《工人赔偿法》

州法律

  • 州森林法案
  • 州森林法规
  • 1989 年《柔佛州公园公司法》
  • 2001 年《霹雳州公园公司法》
  • 2005 年《雪兰莪州公园公司法》

政策

  • 1975 年《行业和谐行为规范》
  • 1978 年国家林业政策(1992 年修订)
  • 国家物质规划 - 2010 年 2 月
  • 1998 年国家生物多样性政策
  • 2002 年国家环境政策
  • 2009-2020 年国家木材产业政策

沙巴
沙巴的森林治理由首席部长办公室下属的沙巴林业局管理。  沙巴林业局设有地区办事处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州内的林业活动。  沙巴最近制定了一项森林政策并出台了一系列州立法法案,以对森林和木材行业进行监管:

州法律

  • 2000 年《生物多样性法案》
  • 2002 年《环境保护法案》
    - 2005 年《环境保护(规定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法令》
  • 1968 年《森林法案》
    - 1969 年《森林法规》
  • 1952 年《释义(土著人定义)条例》
  • 《劳工条例》(沙巴法例第67 章)
  • 1930 年《劳工条例》(沙巴法例第68 章)
  • 1992 年《土著法院法案》
    - 1995 年《土著法院(土著习惯法)法规》
  • 1962 年《沙巴公园条例》
  • 1997 年《州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1997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案》
  • 1998 年《水资源法案》
  • 所有传统法律均由当地法院认可和强制执行,包括民事法院的相关判决

 政策

  • 2018 年州森林政策
  • 2002 年国家环境政策
  • 1998 年国家生物多样性政策
  • 2009-2020 年国家木材产业政策

沙捞越

沙捞越的森林治理由沙捞越城市发展与自然资源部 (MUDNR) 下属的沙捞越林业局 (FDS) 负责管理。  由于沙捞越林业公司的职责已变更为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因此,沙捞越林业局将承担沙捞越林业公司以前的职能。  Harwood Timber Sdn Bhd (HTSB) 负责对原木进行检查,并向特许工厂或出口点签发原木认证文件。沙捞越木材行业发展公司 (STIDC) 负责监管木材和木材产品的生产和贸易。一些监管机构制定了“机构间标准作业规程”(IASOP),以实施沙捞越木材合法性验证体系 (STLVS)。沙捞越木材合法性验证体系 (STLVS) 包括原则 1-4 下的“林业经营合法性标准”和原则 5-6 下的“监管链标准”(根据自愿制度,单独进行监督)。沙捞越制定了一系列森林政策和立法法案,以对森林和木材行业进行监管:

 州法律

  • 《森林条例》(第126 章)
    - 1962 年《森林法规》
  • 《释义条例》(第61 章)
  • 《劳工条例》(沙捞越法例第76 章)
  • 《土地法典》(第81 章)
  • 1998 年《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条例》
  • 1992 年《土著法院条例》
    - 1993 年《土著法院法规》
  • 1996 年《本地海关(申报)条例》
  • 《自然资源与环境条例》(第84 章)
    - 1994 年《自然资源与环境(规定活动)法令》
  • 1993 年《沙捞越文化遗产条例》
  • 1995 年《沙捞越林业公司条例》
  • 1993 年《沙捞越河流条例》(第4 章)及规例
  • 1994 年《水事条例》及规例
  • 1998 年《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6 章)
    - 1998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 根据 1996 年《原住民海关(申报)条例》编纂的所有传统法律以及土著法院根据 1992 年《土著法院条例》和 1993 年《土著法院法规》予以认可和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传统法律
  • 民事法院关于法定或传统保有权或使用权的裁决

 政策

  • 1954 年森林政策声明
  • 1996 年沙捞越野生动物总体规划
  • 1998 年国家生物多样性政策
  • 2002 年国家环境政策
  • 2009-2020 年国家木材产业政策

合法采伐权

马来西亚半岛

希望从林区采伐或运送木材的任何公司或个人必须首先办理有效的采伐许可证。如要获得采伐许可证,首先要获得州当局或州相关林业部门的审批。州当局和州相关林业部门均参与特许权许可证的签发。若在私有土地上采伐的木材不进行交易,则无需获得批准。

只有在州林业部门完成注册的公司或个人才有资格申请采伐许可证。州林业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颁发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许可证。在马来西亚半岛,特许权按土地面积大小分类,保有期限不等。土地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下时,特许权保有期限为 1–2 年;土地面积在 1,001–2,000 公顷时,特许权保有期限为 1 - 5 年;土地面积在 2,001 - 20,000 公顷时,特许权保有期限为 10 - 30 年;土地面积超过 20,000 时,特许权保有期限为 20 - 30 年。

在颁发永久保留林 (PRF) 许可证之前,准被许可人必须准备一份森林采伐计划,交由州林业部门审批。随后,被许可人必须在州相关林业部门注册其分类认证标志

私有林地无需提交森林采伐计划。但在私有和公有土地上采伐木材均需获得州林业部门签发的采伐许可证

可申请下列采伐许可证(注:当作为名词时,“Licence”(许可证)的拼写与法规中相同):

  • 木材采伐许可证(表 1 - 林产品采伐许可证),适用于永久保留林和公有土地;
  • 次要许可证(表 3 - 采伐不超过 70 立方米的主要林产品或任何次要林产品的次要许可证,适用于永久保留林和公有土地;
  • 搬运许可证(表 5:用于将木材从私有土地和保留林运出。

沙巴

希望从事商业木材采伐的各方应在沙巴林业局进行合法登记。在沙巴,若任何公司或个人/组织意欲从林区采伐林产品,则需持有如下形式的有效采伐许可证

  • 可持续森林管理许可协议 (SFMLA)/长期许可协议 (LTL)适用于永久保留林的特许权;
  • I 许可证:针对森林保护区或国有土地范围内伐木活动的短期许可证;
  • IIB:通常签发用于运输从转让(私有化)土地上采伐的原木,在此类土地上可出于农业土地清理的目的采伐木材(主要是油棕、橡胶及其他短期作物)。

特许权区域又细分为分区和林班。根据可持续森林管理 (SFM) 原则,按照森林管理计划 (FMP)、综合采伐计划 (CHP) 及年度工作计划,一家公司在任何给定时间内仅可采伐几个林班的木材。分区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 15 年,具体取决于许可证的条件。公司在未获得分区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进入任何区域作业,即使该区域在其特许权经营区范围内,亦不得如此。

所有特许权经营区必须具有经核准的 10 年期森林管理计划 (FMP)和/或 10 年期人工林发展计划 (PDP)。“森林管理计划”根据森林类型、地形和森林管理单位 (FMU) 的现状,描述“可持续森林管理许可协议”(SFMLA) 许可区域的长期管理和土地用途。“森林管理计划”和“人工林发展计划”确定了用于保护和生产的区域,并提出了相关社会问题及采伐和整地时间表。被许可人 (SFMLA/LTL) 必须持有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 (AWP),其中包含林区地图和说明以及在该年度期间要开展的作业类型。根据“森林管理计划/人工林发展计划”中确定的时间表,被许可人的年度工作计划需要获得批准。 

沙捞越

目前,希望从事商业采伐的各方应在沙捞越林业局 (FDS) 进行合法登记。1973 年《沙捞越木材行业发展公司条例》中还规定,参与建立、管理或经营任何木材和木材产品工厂或从事任何木材和木材产品制造、销售、分销或营销活动者,需要在沙捞越木材行业发展公司 (STIDC) 进行注册。在沙捞越,允许在政府公布的林区采伐木材,用于可持续木材生产和农业种植。沙捞越有三种类型的采伐许可证:

  1. 森林木材采伐许可证 (FTL)
  2. 人工林采伐许可证 (LPF)
  3. 占地票 (OT) 许可证(用于人工林和原生土地上的森林清理)
  4. 红树林和 Belian(铁木)采伐许可证

每个森林特许经营区必须持有森林木材采伐证 (FTL),由州林业局局长签发(通常称为“林业局长”)。森林木材采伐证应随附森林管理计划 (FMP),其中要包含管理和采伐规定。在颁发特许权时,可能会进行招标;但州林业局局长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颁发执照和许可证。因此,有关特许权分配的信息不予公开。特许经营区采伐证的有效期由州林业局酌情决定,通常为 25 年,在被许可人获得马来西亚木材认证委员会 (MTCC) 认证的情况下,有效期最长为 60 年。

州林业局负责将“森林木材采伐证”与经核准的总体采伐计划 (GP)(由特许权所有人编制)一起签发。分区采伐许可证显示了分区的布局和面积、采伐顺序、拟建的道路网、贮木营地、伐木场及其他总体规划细节。

在开始开采之前,许可证持有人还需编制并提交一份详细采伐计划 (DP),以供审批。州林业局负责受理和审批“详细采伐计划”,其中应包含在分区作业的规定、采伐区块的布局、已勘测的道路网、保护或养护区以及拟定的采伐方法。

税费和费用

马来西亚半岛

若森林管理企业 (FME) 或私人土地所有者未支付相关费用,则不会分配或发放特许权或采伐许可证。在马来西亚半岛,州林业局是负责向许可证持有人征收下列各类费用的税务机关:

  • 保证金
  • 根据许可证按土地面积收取的附加费
  • 边界整备费
  • 按伐木量征收的税费及地方税(见下文)。

州森林法规包括:附表一(允许开采林产品的许可证);附表二(附加费率)、附表三(税率)、附表四(森林附加费及地方税——“地方税”是指出于特定目的(如教育)而征收的额外税费)以及附表五(违约赔偿金)。税率可能会随着法规的变化而变化。马来西亚木材行业委员会 (MTIB) 是马来西亚半岛制定税率的税务机关。其中包括木材和木材产品的地方税税率。当出口商在完成登记手续后向马来西亚木材行业委员会 (MTIB) 申请出口执照时,将收取地方税。因此,将出口税纳入到马来西亚木材行业委员会 (MTIB) 办理出口执照的出口流程中,出口商需缴纳每批出口货物和出口执照相关的税款。原木(马来西亚半岛全面禁止原木出口)和加工木材产品均不征收出口税。如需了解关于登记注册和地方税税率的更多信息,请访问此处

沙巴

沙巴林业局 (SFD) 是沙巴制定税率和征税的税务机关。森林特许权持有人必须缴纳相关费用,才能获得采伐林产品(原木)的许可证。费用包括:执照和许可证费用;税费(基于所采伐木材的数量和种类);附加费(除非豁免);社区林业地方税;森林保护费;以及森林恢复费(除非豁免)。在森林内的伐木场(原木场)对原木进行检尺,以评估采伐原木的应付费用。林业局工作人员将签发“木材处置许可证”(TDP) 和“搬运通行证”,以及在运往指定目的地(如“木材处置许可证”(TDP) 和“搬运通行证”上所记录)之前,会在每根原木上锤打完税号印。

产自沙巴的原木(对原木临时颁布出口禁令)和人工林原木均不征收出口税。按体积征收出口税的加工木材产品包括:锯材、胶合板、单板、模塑件和木片。出口税被纳入到州林业局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出口流程中,出口商需缴纳每批出口货物和出口许可证相关的税款。

沙捞越

沙捞越林业局 (FDS) 负责向被许可人收取下列各类费用:年度许可费、年度地租、税费及针对所伐原木收取的附加费可向林业局了解相关税率。根据接受评估的原木批次,每月开具税费及附加费发票,用于办理搬运通行证(完税)。  产自沙捞越的圆木或加工木材产品均不征收地方税/出口税。估税:请参见下一节。  

木材采伐活动

马来西亚半岛

由森林管理企业 (FME) 编制管理和采伐计划,且必须在采伐前获得批准。在马来西亚半岛,州林业局官员会在森林检查站 (FCS) 检查采伐的原木是否已支付税费和附加费用。森林管理企业 (FME) 会根据预期采伐量支付一笔保证金,用于支付税费及地方税。随后,会按照每车的装运量(在检查站检查时确定),从预付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完成最终纳税。在余款付清后,林业局工作人员便会在检查站为每辆载货卡车发放一张搬运通行证 (RP),以便将原木运往加工厂。“搬运通行证”中包含原木编号、树种、直径、长度、体积、支付的税费和附加费以及目的地。在完税评估完成后,在森林检查站时,会在每根原木上锤打号印。

木材追踪系统仅用于从永久保留林 (PRF) 采伐的原木。马来西亚半岛采用纸质标签系统和搬运通行证系统来追溯从森林到工厂的原木。被许可人必须确保所有原木从森林检查站运送到工厂的过程中随附“搬运通行证”或“互通搬运通行证”(ERP)。在过境期间或将货物从一个工厂运往另一工厂的过程中,若货物接受了检查,则会由相关州林业局签发“互通搬运通行证”。

沙巴

要求针对在天然林特许经营区采伐的所有木材编制“综合采伐计划”(CHP) 并获得批准,其中应规定林班边界和保护区域,确定基础设施,并列出计划采伐的所有商品树木。  州林业局要求,在自然林内进行的所有采伐均采用“减少环境影响的采伐”(RIL) 指南(由州林业局编制)中规定的减少环境影响的采伐技术。  采自林班的所有原木均可追溯到“综合采伐计划”中列出的已标记采伐树木,且必须由州林业局工作人员进行完税评估检查,然后签发运输许可证。

沙捞越

在详细采伐计划 (DP) 获得批准后,将由沙捞越林业局签发和授予采伐许可证(通常称为进入分区许可证 - PEC),而后才允许在批准的区块内进行采伐。在“进入分区许可证”的签发流程中,需要验证地面是否合规,包括分区和区块边界标定、作业地形图编制、道路定线和施工、树木计数,然后才能针对采伐区块授予许可。计数法不适用于人工林。

被许可人需要在州林业局登记该公司的“专属号印”。在林区装车场,被许可人要在每根原木两端捶打注册的专属号印,并在每根原木上粘贴预批准“原木生产唯一标识”(LPI) 标签。然后,被许可人对每根原木进行检尺和分级,并在每日生产报表 (DPR) 中填写原木详细信息,并连同原木规格表原木规格汇总表一起提交给沙捞越林业局。沙捞越林业局随后进行检查,以确保采伐作业在批准的区域内按照森林木材采伐证 (FTL) 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且被许可人采用了经批准的“原木生产唯一标识”(LPI) 编号。沙捞越林业局会检查“每日生产报表”(DPR) 中的信息,并将其上传到在线信息系统“LoTS”(用于监督和管控沙捞越境内的原木运输)。随后,被许可人可将原木从许可区域运输到森林检查站 (FCS),在这里,将对原木进行完税评估和实物检查。沙捞越林业局通过在原木两端压印政府号印“JH”(代表 Jabatan Hutan/林业局),执行完税评估。此外,Harwood Timber Sdn Bhd (HTSB)(沙捞越木材行业发展公司 (STIDC) 的子公司)会对原木执行独立检查,以确保原木已接受完税评估。

第三方权利

马来西亚半岛

在管理计划中还考虑到了当地利益相关方的权利。管理计划必须确定对永久保留林声明享有使用权的当地社区,并在作业前解决与林产品采伐相关的索赔。

沙巴

在“沙巴木材合法性保证体系中”(Sabah TLAS),沙巴承认原住民和社区根据“原则 4(其他使用者权利)”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下列规定。

  • 公司组织应在授予许可的区域开展社会基线调查和社会影响评估,这是编制 10 年期森林管理计划的一部分,其中应包括:
  1. 确定社区
  2. 确定潜在影响
  3. 缓解措施。
  • 公司组织还应在其许可区域(如相关)内确定并留出社区林业区域,并将这些区域纳入森林管理计划 (FMP)。
  • 公司组织应确定并尊重许可区域内的社区权利,并禁止在社区区域内进行采伐。
  • 公司组织应将与社区沟通和协商的详情妥善记录并形成书面文件
  • 对于《土地条例》中所述的声明具有原住民传统权利 (NCR) 的区域,应将其从“临时占用许可证”(TOL) 的适用区域中排除
  • 应对原住民享有的权利予以尊

沙捞越

对于原住民传统权利 (NCR),沙捞越立法机构规定,第三方有权主张林地权利。  沙捞越州最近建立了木材合法性保证体系 (STLVS),该体系规定,在开展伐木作业前,必须执行社会评估,并与对永久保留林 (PRF) 主张第三方权利的当地社区达成协议。  开始作业前的社会评估和与社区达成正式协议的要求,构成了自由事先知情同意 (FPIC) 的基础。

贸易和运输

马来西亚半岛

工厂收到的原木数量(如搬运通行证 (RP) 中所记录)应由工厂妥善记录和保存。工厂必须妥善保管记录簿,其中包含关于工厂所储存和加工的原木信息。

“搬运通行证/互通搬运通行证”的持有人是初级加工厂(即锯木厂和胶合板厂)。增值加工厂通常从初级加工厂获取木材供应,不持有“搬运通行证/互通搬运通行证”。

从事木材产品出口的任何公司/个人必须在马来西亚木材行业委员会 (MTIB) 登记注册。如要在马来西亚木材行业委员会 (MTIB) 进行注册,该公司首先必须是 MTIB 认可的八个协会中任一协会的成员。经批准注册后,马来西亚木材行业委员会 (MTIB) 将会签发注册证书,具体取决于申请者的类型,即木材出口商、木材供应商、木材加工商或码头运营商。完成注册并在从马来西亚木材行业委员会 (MTIB) 获得出口执照后,公司将允许出口相关产品。出口执照可在线提交申请,同时提交所有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搬运通行证),经核准后发放。在出口木材的情况下,在木材运抵港口进行出口之前,马来西亚木材行业委员会 (MTIB) 负责在公司场所内执行最终检查。这包括检查木材本身及规定的文件。每批货物均须完成此程序,才允许进行出口。

沙巴

被许可人必须办理专属号印登记,然后在生产的每根原木(天然林)或每批原木(人工林)末端加盖此号印。此外,被许可人必须在采伐的每根原木上刻印序列号。应在正式文件中记录日常采伐和开采详情,采伐的树木在搬运之前需经林区林务员 (DFO) 检查。林区林务员会在采伐的树木上捶打州林业局检查号印,之后,才可将带有号印的原木运送至经核准的“伐木区”(伐木场),接受完税评估。在向政府缴纳税费后,待装运的所有木材必须随附搬运通行证 (RP)过境通行证,以便将木材从采伐区运送至完税评估区。在伐木区接受完税评估后或在稍后的阶段中,会在木材上锤打州林业局完税号印。对于来自永久保留林 (PRF) 区域的人工林原木,被许可人需要根据木材体积或重量记录产量,并将记录提交给林区林务员,以获得过境通行证。完税的原木将随附木材处置许可证 (TDP),其中提供原木的详细信息,包括:原木开采许可证、序列号、原木规格(按树种)、原木直径和长度、检尺日期,并附上完税凭证。

当卡车抵达工厂时,州林业局会在工厂保管的原木运抵记录簿中记录原木、卡车及搬运通行证信息,用过的搬运通行证将加盖“Used Removal Pass(搬运通行证已用)”印章。工厂还须注册用于锯木加工的“专属号印”,并在所有原木上刻印序列号,才能进行锯木加工。

计划出口木材和木材产品的公司必须持有州林业局发放的一年期出口执照。公司要持有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或一年期出口执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原木汇总表、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及待出口的加工木材来源声明,才能向林区林务员申报待出口的木材和木材产品。在个人/公司满足所有出口要求后,州林业局才会为其签发木材出口许可证

沙捞越

在评估和检查活动中,沙捞越林业局会签发搬运通行证(完税),而 HTSB 会签发确认结算证书 (ECC)以及运输通行证或装运通行证,之后沙捞越林业局才会签发过境搬运通行证 (TRP),方可将原木从森林运送至制造工厂或出口。原木运抵工厂后,沙捞越林业局和 HTSB 将对原木进行检查,并参照“确认结算证书”和“过境搬运通行证”进行核对。所有工厂必须持有沙捞越林业局颁发的有效工厂执照,同时,所有工厂(锯木厂除外)均需获得沙捞越木材行业发展公司 (STIDC) 颁发的生产经营执照,以证明其已注册为制造商。工厂执照和生产经营执照的有效期仅为一年,每年需办理续期。

出口商需要持有沙捞越木材行业发展公司 (STIDC) 颁发的注册证书。沙捞越木材行业发展公司 (STIDC) 还负责为产自沙捞越的每批木材和木材产品发放出口执照。  一般通过沙捞越木材行业发展公司 (STIDC) 门户网站上的“电子许可证办理系统”完成出口执照的发放。此外,出口的锯材应附有品级证书

首先,由 HTSB 对出口的原木进行实物检查,以确保 (i) 出口的货物不包括任何应保留用于铣削的原木,以及 (ii) 已完税。然后,HTSB 会签发出口清关证书 (ExCC),随后沙捞越林业公司 (SFC) 会签发最终的搬运通行证(过境/出口)。接下来,由沙捞越木材行业发展公司 (STIDC) 签发“出口执照”;最后,由马来西亚皇家海关署办理清关事宜。